【29岁小伙足浴店按摩后离奇死亡,父亲质疑店内涉黄:兴奋过度死亡】近日湖北武汉,严先生称29岁的儿子小严,在6月2日凌晨5点26分进入一家足浴店按摩。当晚严先生就接到警方电话,称儿子在按摩店内死亡。严先生称儿子没有基础疾病,他在查看现场和店内监控,结合儿子死亡前后的经历提出了质疑。儿子当时赤身裸体,地上放了卫生纸,他怀疑店内涉黄,导致儿子兴奋过度后死亡,小严朋友也表示店内之前有提供涉黄服务。店员发现异常后,第一反应不是报警,而是前后进入房间4次。
不得不说,这里面的信息量挺大的,而且槽点满满。虽然说一条生命的逝去,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,但把整件事梳理一下。可以简单概括一下,就是29岁男子把出生仅7个月的孩子以及哺乳期的妻子留在家里,自己凌晨5点多去足疗店。至于在店里到底发生了什么,我们是不得而知的。
只能说,在这件事上,男子的妻子和刚出生的孩子实在是太可怜了,原本应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,可出了这么一档子事,也不知道今后如何生活。
但从现实角度来看,男子出事时是发生在店里,店里没有及时发现并救助,肯定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但是否能够拿到更多的赔偿,这就需要家属证实当事人的死是因为店里导致。
目前,警方已经初步排除刑事案件。那么,从民事角度来说,若要让足疗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,需要具备以下要件:
1、行为人民事侵权违法行为;
2、造成了男子人身损害的事实;
3、侵权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;
4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。
也就是说,如果涉事男子的家属,想要足疗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需要证明足疗店实施了侵权违法行为,而且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,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。
对此,男子的家属认为,男子自一大早进入该足疗店内,女工作人员工作了仅仅30分钟左右,就从中走出来,直到晚上,男子才被从房间内抬出来。
这期间,女工作人员如果发现男子的身体有异样,应该及时报警或者拨打急救电话,而不应该一直到晚上才直接被抬出来。更何况,这17个小时内,足疗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也是值得推敲的。
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具体到本案,男子在足疗店接受服务的过程中,突然死亡,需要结合医院的病例记载以及死亡原因进行分析。
如果男子属于猝死,其应对自身死亡负有主要责任。而且,涉事的足疗店在客人进入长达17个小时的时间内,没有上前查看男子的情况,也没有及时报警或者送医,这可能也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,对此,足疗店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,可能承担次要责任。
也就是说,对男子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,可能需要按照过错比例来进行承担。
这也就是说,足疗店想拿出50万元来对男子的家属进行补偿,但是男子家属认为,男子还有一个7个月大的婴儿,其扶养费自小到大也不止50万元,对此,不能将孩子的抚养责任对应的抚养费用,全部让足疗店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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